锦州北镇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(试行)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1-16
北镇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(试行)
第一章总则
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,营造优良投资环境,鼓励境外、域外投资者在北镇投资兴业,推动我市“三个基地”建设,加快县域经济发展,市政府特制定本政策。
第二章土地使用政策
第一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,境外投资项目和域外投资的工业项目,按照规定的建筑密度(厂房等主体建筑占地面积≥总占地面积的30%)、投资强度(单位固定资产投资≥100万元人民币/亩),确定用地限额。对落户沟帮子铁南工业园区等市直属工业园区的同类项目,土地产出率(单位面积年产值≥200万元/亩)也是确定用地限额的条件之一。
第二条在限额内工业项目用地,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在项目完成投资并达产后(以可研报告为准),固定资产(办公楼、厂房、设备及生产用车等,不含土地费用,以下同)投资1000万—5000万元人民币(含5000万元)的项目建设用地,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、省部分外,我市地方政府的可支配部分,由同级财政按60%比例奖励给企业,用于企业发展;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—1亿元人民币(含1亿元)的项目,按80%比例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,按100%比例奖励。已经享受了本条优惠政策,但经营期未满10年的招商引资企业,如需转让土地使用权,应补交政府给予的财政奖励,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。
第三章财政扶持政策
第三条对新办境外(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投资工业企业,从企业投产之日起,6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按全口径税收,前3年增值税的15%、企业所得税的20%,后3年增值税的7.5%、企业所得税的10%,按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,作为发展资金。
第四条对新办域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上的工业企业,从企业投产之日起,5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按全口径税收,前2年增值税的15%、企业所得税的20%,后3年增值税的7.5%、企业所得税的10%,按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,作为发展资金。
第五条对新办境外、域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,且年出口创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,从企业投产之日起,5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按全口径税收,前2年增值税的15%、企业所得税的20%,后3年增值税的7.5%、企业所得税的10%,按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,作为发展资金。
第六条对新办境外、域外投资旅游景区开发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3年内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,按全口径税收,营业税的30%、企业所得税的10%,按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,作为发展资金。
第七条对新办境外、域外投资交通、能源、环保、市政公用设施等投资超亿元的重大项目,5年内上缴的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,按全口径税收,前2年增值税的15%、营业税的60%、企业所得税的20%,后3年增值税的7.5%、营业税的30%、企业所得税的10%,按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,作为发展资金。
第八条对新办境外、域外投资兴建超市、酒店、批发市场,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,自企业投产之日起,3年内上缴的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,按全口径税收,增值税的7.5%、营业税的30%、企业所得税的10%,按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,作为发展资金。
第四章收费减免政策
第九条对新建境外、域外投资工业项目在办理注册登记、项目审批、行政许可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,属于国家和省、市应收的,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;属于地方留用和纯地方性收费的,按入库级次,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,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。对新办境外、域外固投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及交通、能源、环保、市政公用设施等投资超亿元的重大项目和超市、酒店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,在办理相关手续时,除国家、省、市规定外,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、经营服务性收费,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。对新建注册资本50万美元(含增资、扩股)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,其工商注册费由市财政支付。